近日,临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321国道临桂西城中学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肇事电动车逃逸,有两名群众受轻伤。

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经现场仔细勘验并调取现场监控发现,事故发生在路口监控设备的下面,没有拍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只拍到肇事电动车逆行转小弯和碰撞摔倒后露出半个车身,以及对方摔倒后露出的部分车身,随后看到肇事嫌疑人将电动车扶起来,转过头看了一下伤者一眼就骑车走了。
通过大量摸排走访和调查取证后,民警成功锁定逃逸电动车和驾驶人李某,李某迫于警方的压力于2月22日上午到临桂交警大队投案。
经询问,驾驶人李某如实供述其驾驶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后,觉得伤者受伤不严重,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事实,李某向伤者进行了诚恳地道歉并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
最后,李某因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临桂交警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
提醒:
如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并在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
迅速报警
肇事逃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任何车主遇到类似事故
都不可逃避责任
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驾驶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
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行掏腰包。

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记6分,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来源丨综合自广西桂林交警 山东交警